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 管理規定 (2022 年 9 月 22 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 總局令第 60 號公布 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3年12月30日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
管理規定
(2022 年 9 月 22 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
總局令第 60 號公布 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
全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
安全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
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
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
人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
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
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
全責任制,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
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
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
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
崗位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食品安全
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主
體責任的長效機制。食品安全總監、食
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企業主
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
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
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
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
的意見和建議。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
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
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
企業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
消除風險隱患。
第五條 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的
基礎上,下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集中
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
監:
(一)特殊食品生產企業;
(二)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
(三)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連鎖
餐飲企業總部;
(四)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
銷售企業總部;
(五)用餐人數 300 人以上的托幼
機構食堂、用餐人數 500 人以上的學校
食堂,以及用餐人數或者供餐人數超過
1000 人的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
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指導本轄區具備條
件的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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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第六條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
員應當具備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
規、食品安全標準;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相應食品安
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熟悉本企業食品安全相關設
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經
營過程控制要求;
(四)參加企業組織的食品安全管
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
理能力。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將符合前款
規定的企業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明確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第七條 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
可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
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
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
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
總監、食品安全員。
第八條 食品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
求直接對本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協助
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
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從業人
員健康管理、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追溯體
系建設、投訴舉報處理等食品安全方面
的責任要求;
(二)組織擬定并督促落實食品安
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
查,評估食品安全狀況,及時向企業主
要負責人報告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并提出
改進措施,阻止、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
為,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三)組織擬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落實食品安
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
大;
(四)負責管理、督促、指導食品
安全員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組織開
展職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監督管理部門開
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等工作,如實提供
有關情況;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
定,結合企業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
全總監職責》。
第九條 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
對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負
責,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承擔
下列職責:
(一)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
控制要求;
- 3 -政策法規
(二)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情況,管理維護食品安全生產經營過程
記錄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
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食品以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
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報告;
(四)記錄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狀
況、衛生狀況;
(五)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品
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
定,結合企業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
全員守則》。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
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
制,結合企業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
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
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
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
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
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
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
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
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
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
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
全員每周至少組織 1 次風險隱患排查,
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
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
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
月調度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
聽取 1 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
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
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
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
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
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
全員等人員的設立、調整情況,《食品
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以
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意
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
檔備查。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
將企業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等管
理制度,企業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
度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
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
組織對本企業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
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
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
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
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
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安
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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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
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
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
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
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
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供必要
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
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企業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
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
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
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
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
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
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
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處 5000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
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
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
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
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罰款:
(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
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
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提出的
否決建議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故意實施
違法行為的情形。食品安全總監、食品
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不予處罰。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
負責人是指在本企業生產經營中承擔全
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
等主要決策人。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違法行
為中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人員,包括食
品安全總監等。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具體實施違
法行為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
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
位的職工,包括食品安全員等。
第二十一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臺、大型食品倉儲企業、食品集中交
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可以
參照本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
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規定
制定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
主體責任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