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種情形豁免標示營養標簽
發布時間:2019年07月04日
七種情形豁免標示營養標簽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要點解析(一)
營養標簽是指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信息和特性的說明,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它是向消費者提供營養信息和特性的說明,是消費者購買食物時重要的參考依據。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豁免標示的產品除外)必須遵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標準進行標示。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主要是提供給下游食品生產者或餐飲業作為其原料、輔料使用,需加入其他配料制作成最終產品,對于該類食品,其營養標簽可以參照本標準標示,也可以按照企業雙方約定、合同要求標注或提供有關營養信息。
參考國際上實施營養標簽制度的做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了可以豁免標示營養標簽的部分食品范圍,共包括七種情形。
情形一:生鮮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的、未經烹煮、未添加其他配料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裝鮮(或凍)蝦、肉、魚或魚塊、肉塊、肉餡等。此外,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類,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以及生鮮蛋等,也屬于本標準中生鮮食品的范圍。但是,預包裝速凍面米制品和冷凍調理食品不屬于豁免范圍,如速凍餃子、包子、湯圓、蝦丸等。
情形二: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
主要包括發酵酒、蒸餾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類(如料酒等)。上述酒類產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營養素,可不標示營養標簽。
情形三: 包裝總表面積≤100平方厘米或最大表面面積≤20平方厘米的預包裝食品
由于包裝面積小,可能無法顯著標示營養標簽的信息,因此可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包裝總面積計算可在包裝未放置產品時平鋪測定,但應除去封邊及不可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包裝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同GB7718附錄A。
情形四:現制現售食品
主要是指現場制作、銷售并可即時食用的食品。但是,食品加工企業集中生產加工、配送到商場、超市、連鎖店、零售店等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按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簽。
情形五:包裝飲用水
指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和其他飲用水等,這類產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營養素,因此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對飲用天然礦泉水,依據相關標準標注產品的特征性指標,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2+、Mg2+)含量范圍等,不作為營養信息。
情形六:每日食用量≤10克或10毫升的預包裝食品
指食用量少、對機體營養素的攝入貢獻較小,或者單一成分調味品的食品,具體包括以下情況:1.調味品(味精、食醋等);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調味糖漿等);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單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種香辛料混合物);4.可食用比例較小的食品(茶葉,包括袋泡茶,膠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但是,對于單項營養素含量較高,對營養素日攝入量影響較大的食品,如腐乳類、醬腌菜(咸菜)、醬油、醬類(黃醬、肉醬、辣醬、豆瓣醬等)以及復合調味料等,應當標示營養標簽。
情形七:其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可以不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特別強調
豁免標示營養標簽不意味著企業可以在產品上隨便描述營養信息而不受任何限制,如果屬于豁免范圍的產品,出現了以下情形,則應當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強制標注營養標簽。
●企業自愿選擇標識營養成分或相關內容的。
●標簽中有任何營養信息(如“蛋白質≥3.3%”等)的。相關產品標準中允許使用的工藝、分類等內容的描述,不應當作為營養信息,如“脫鹽乳清粉”等。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植物油的。
●標簽中有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如企業聲稱“高鈣”“不含膽固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