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按照《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9部門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辦〔2017〕20號)和《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進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實施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食安辦〔2017〕33號)的要求,為深入推進整治工作,切實抓好各項任務落實,總局組織制定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9部門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辦〔2017〕20號)(以下簡稱《方案》)、《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進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實施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食安辦〔2017〕33號)(以下簡稱《通知》)及全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認真抓好整治實施各項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工作體系。
建立專門工作機構,統籌、協調本地區整治工作,整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稽查、許可、抽檢監測、法制、科技標準、新聞宣傳等各方力量,明確職責分工和牽頭部門,實施集中辦公;建立會商會議、信息通報、督促檢查等工作機制,及時解決問題,形成整治合力;落實專項整治人、財、物等保障工作。
(二)制定實施方案。
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和督促檢查方案,進一步細化整治重點和措施;采取實地檢查、座談約談、通報曝光等方式,定期調度整治工作進展,確保取得實效。
二、強化整治重點
(一)治理未經許可生產經營食品和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無證生產經營食品、保健食品,特別是地下黑窩點非法生產經營。
2.超出許可和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依法延續,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4.知道或應當知道屬于無證生產經營,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5.生產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經營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與許可內容不一致。
6.生產未經注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相關注冊證書不在有效期內,產品名稱等與注冊或備案憑證信息不一致,擅自轉讓、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注冊證書等。
7.未按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生產保健食品;未獲得變更批準,擅自改變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原料的購進記錄、出入庫記錄、生產記錄、關鍵控制點監控記錄等不屬實、不完整;原料的品種、來源、規格、質量與批準的配方及產品技術要求(企業標準)不一致等。
(二)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標簽虛假標識聲稱行為。主要包括:
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標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3.食品和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4.食品、保健食品的廣告、宣傳冊、音頻視頻、會議講座的內容,都不得偏離標簽、說明書標示的內容,嚴禁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治理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主要包括:
1.網絡和第三方平臺未落實經營許可要求行為。
(1)未依法取得許可銷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保健食品經營。
(2)通過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經營者,未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
2.網絡和第三方平臺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1)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
(2)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預防、治療或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3)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5)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進行網絡交易。
3.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未落實管理責任行為。
(1)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
(2)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資質未審查、相關信息未登記更新。
(3)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4.非實體店未落實許可要求行為。
(1)未取得經營許可資質以會議營銷、電視購物、電話營銷等形式銷售食品、保健食品。
(2)在許可注冊的場所以外經營食品、保健食品。
5.非實體店未落實管理責任行為。
(1)電視臺、報刊、賓館、會場等第三方平臺運營商未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項目。
(2)未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經營條件、經營行為和宣傳活動進行檢查。
(四)治理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行為。主要包括:
1.食品生產經營者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2.食品生產經營者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
3.食品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