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關于印發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
國食藥監?;痆2012]78號 |
2012年03月15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修訂了《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 第三條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則: 第四條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第五條 一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名稱,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屬性名命名。 第六條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標。品牌名使用注冊商標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冊商標的,在品牌名后加“牌”。一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品牌名。 第七條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應當客觀、準確、科學、規范,字數應當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八條 保健食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類別或形態。以食品類別表述屬性名的,按照食品屬性命名;以形態表述屬性名的,按照“片”、“膠囊”、“口服液”等命名。 第九條 同一申請人申報的不同產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屬性名,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除外。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侗=∈称访幎ǎㄔ囆校吠瑫r廢止。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為指導保健食品命名,根據《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語 ?。ㄒ唬┨摷傩栽~意。如產品中使用化學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表述為“天然”等字樣,或名稱中含有祖傳、御制、秘制、宮廷、精制等溢美之詞的。 二、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相關文字的,應嚴格按照規范的功能名稱進行描述。 三、以維生素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原料命名的,可使用字母或數字,如可使用維生素B1、輔酶Q10等命名。 四、以產品原料命名的,應使用規范的原料名稱,如用西洋參單一原料配方的產品,可命名為XX牌西洋參含片,不得命名為XX牌花旗參含片,如果XX牌西洋參含片與藥品通用名同名,可命名為XX牌西洋參保健含片。 五、兩個以上原料組成的產品,不得以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簡寫命名,可按國家規定的簡寫名稱命名。 六、已獲批準的產品,具有明確功效成分的,可以功效成分命名,功效成分與原料名相同的除外。 七、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含三種以上維生素或三種以上礦物質的,可以多種維生素或多種礦物質命名。如以三種維生素和碳酸鈣、碳酸鎂為原料的產品,可命名為XX牌多種維生素鈣鎂片,但不能命名為XX牌多種維生素礦物質片。 八、同一申請人申報的產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屬性名,如申報A牌鈣片,不得申報B牌鈣片或鈣片。通用名和屬性名相同、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應在屬性名后加括號標注,如同一申請人申報的適宜人群分別為兒童和中老年人的XX牌鈣片,可命名為:XX牌鈣片(兒童型)和XX牌鈣片(中老年型);再如,可以與特定人群相關的XX牌鈣片(有糖型)和XX牌鈣片(無糖型)命名。 九、本指南是對保健食品名稱的原則性要求,具體詞語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詞語。 |